基本上,這篇文應該是「第一堂某某課」中,使用最多上課筆記的文吧!之前的課幾乎都沒什麼筆記好抄,完全都是個人感想和些許教授的觀點作為點綴。而小五哥的民法總則,則是目前為止,唯一在初次上課就能進入軌道的課程,所以也是這星期筆記抄的最多的一門課(其實也不多,才兩頁活頁紙)。題外話,其實法學緒論的筆記更多,只是我完全不想打那門課的心得……,有興趣的自己來問我。
由於今年法律系的課表莫名的奇怪,必修會和必修衝堂,導致某某教授的課很空、某某教授的課很滿。比如小五哥居然和必修外文衝堂,使得許多新生們都因此卻步。當然,也不排除是阿笨的民總吸引力太強……,不過那種旁聽生滿坑滿谷的情況,著實令我不敢恭維。再加上本人實在不相信所謂「名師」之說,所以我的課表,在同學中算是較特殊的一位。話說某個同學說,聽阿笨的民總,居然有一種永遠都不想下課的感覺……,決定了,我下星期四也要去旁聽!
扯遠了,總之基於上述因素,每位法律系的教授(憲法、民總)總會在上課時解說(開脫?)這次課表的問題,以及後續的解決方式。憲法葉俊榮曰:「震央是民法總則,因為民總阿笨衝到我的課,導致另外一位憲法教授爆滿,而我的教室空空……。必修怎麼能跟必修衝堂呢?而小五哥的民總居然會跟必修外文衝堂,搞得阿笨的教室連外面的窗戶的擠爆了人(咳,中肯的說,就算五哥不跟外文衝堂,阿笨的課永遠都是要早兩個小時去排隊,一點也不誇張)。五哥跟阿笨,兩的都是很好的老師!怎麼可以因為衝堂而導致人數不均呢?」(註:教授都是講名字,綽號是我自己加的。)。五哥云:「關於我的課和外文衝堂,其實不是我的錯。我的課表很早就已經交給教務處了,是外文後來衝我的堂,不是我衝外文的堂。我是被『追撞』的(同學們笑)!至於阿笨和葉俊榮衝堂的問題,阿笨已經決定改時間了。我現在宣佈,我們不改時間!」
(特別收錄於筆記)「為什麼不改時間?因為要基於『信賴保護原則』,同學基於信賴我的課表,而選擇這個時間,如果再改,就會打亂他們原本安排好的課表,也就是破壞他們的信賴,這樣是違反法律原則的!」
So?法律人都滿會嘴的……
法律分為「公法」與「私法」,與公共利益相關者為公法,和私人利益相關者為私法。而公法的處理對象是「國家與人民」之間;私法的作用範圍在「人民與人民」之間的互動。其中又可細分為「實體法」和「程序法」,實體法為「規範法律關係與否及其範圍」,白話一點就叫「規定」;程序法則是權利人「如何」爭取、維護自己的權益,也就是俗稱的「規矩」。更因其適用對象而分成「普通法」及「特別法」,普通法適用於不特定的一般人,而特別法是專門為某些人而設計的(例:公寓大廈管理條例)。
請問,民法總則是公法私法?實體法、程序法?普通法?特別法?
是私法(人民之間的利益)中的實體法(規範法律行為的權限)中的普通法(總則,顧名思義)。而總則又較其他民法來得更加抽象,畢竟概括性的東西總是令人費解。而民法又被稱為「私法之母」、「公法之源(聽說公法的教授不同意這個說法,果然文人相輕,自古皆然)」,原因為何?在政府組織尚未嚴密之時,政府與人民的互動是微乎其微(最高境界:帝力於我何有哉)。所謂「法」,往往是約定俗成,自然是規範人民間的互動。而當商業活動越來越發達,經濟動輒影響國家情勢,公法也就應運而生了。所以先有「私」,方有「公」(五哥:「不知道公法的教授會不會對這說法嗤之以鼻。」學生笑)。
如何學好法律?要掌握三大原則。
案例:蘇珊有一台腳踏車,借給宗憲用。宗憲平時最為貪圖蠅頭小利,便將此腳踏車賣給林子軒。而林子軒見價錢非常划算,而且在偌大校園亟需腳踏車代步,便欣然買下。後來蘇珊發現此事,而宗憲厚著臉皮、雙手一攤,擺明就是沒錢,人命一條而矣。蘇珊便想和林子軒要回腳踏車,試問能否要回?
第一:價值衝突、利益衡量
民法的消極意義,便是「所有權得以排除他人干涉」的權利。蘇珊很明顯是腳踏車所有權人,在蘇珊的價值觀,腳踏車的歸還是毫無問題的。可是如果以林子軒的價值而言,「信賴保護原則」則為最大屏障,畢竟其不曉得這台腳踏車的主人不是宗憲?基於「信賴」所做出的決定,基本上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。而且為了社會安定,又有「交易安全維護原則」,是以善意第三人(也就是林子軒)進行交易之時,得以受到保護,否則若是輕易被要回,誰還敢買東西?況且「出借、出租」此行為,風險必須由所有權人蘇珊承擔,同樣不能歸咎於善意第三人。
可憐的蘇珊,腳踏車要得回來嗎?
第二:區辨異同
如果情況不同呢?如果宗憲是將此腳踏車「贈送」予林子軒。由於贈送乃「無償利益」,也就是白吃的午餐,法律的保護力便大大降低。法律不是極端,而是尋求「調和、折衷」。由於林子軒並未付出任何代價,即使失去腳踏車也能稱得上毫無損失,在這種情況下,蘇珊的權利是應該受到保護的(調和就是以雙方皆不損失為最完美結局),在這種情況下,蘇珊想要回腳踏車就容易的多了。
第三:事實左右法律
此時宗憲抗議,曰:「這台腳踏車明明就是蘇珊送我的,我想賣是我的事!」。蘇珊:「明明就是借的,哪有送腳踏車那麼好的事情!」此時已然陷入羅生門。事實的查證,才是最後左右法律的關鍵,畢竟沒有事實,前面的各種沙盤推演,不過只是空談,或淪為法官單純的自由心證了。
其實這個案例可以討論非常多的情況,我的筆記也絕對不僅僅於此,想討論的人(限非五哥民總班上的人,會跟我討論這個表示你根本沒在聽……當然如果有讀書會更深入討論,我也想參一腳……。更歡迎阿笨民總的人,大家交換一下心得),可以密我。
下一篇預計要寫上星期五的經濟學原理心得……。寂寞侯完全剖析富奸中…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