葉俊榮教授,耶魯大學法學博士。在台大以開設英美侵權法、環境法、行政法為主。今年居然開了給大一新生的憲法,真是令人意外,向來以留美派的教學風格,而有不錯的風評。
好吧,什麼叫做留美派?請參照一書---《哈佛新鮮人:我在法學院的日子》,那裡面的教授教學風格,就差不多了。不過沒有哈佛那麼嚴厲就是……。
當初剛進法律系的時候,並不了解憲法的重要。畢竟這是日常生活不常直接(或是不曾知覺)接觸的領域,而在以往的公民教育裡面,「憲法」往往被當作「至高的」、「固定的」、「不可被執行的」,說穿了,在公民課本的眼中,憲法根本就是形同具文。在我的眼中,往往也是只有「釋憲」才是真正使憲法發揮作用的時機,畢竟憲法的許多條文,似乎是再講廢話(看了小六法之後的初步感想)?如:「行政院的組織辦法,由法律制定」、「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」此類,有什麼好教的?
不過在上完教授的課之後,完全改變了我的想法。
「憲法的最終目的,在於保障人權!」進一步的解釋,憲政體制不發達的國家,則毫無人權可言。何也?保障人權,是以依法律之公權力以防止權利遭侵害,憲法則為法律之原則,法律若失去原則,則必成惡法,成為當權者魚肉人民之工具。一個良好的憲政體制,則必為進步民主國家法律之基石。
而且,憲法居然能和生活息息相關。在我們被媒體、政客蒙蔽的盲點之下,其實許多問題,只要回歸憲法的原則,事情自然能夠明朗化。可是問題是:誰替人民出頭?
要知道,除了法律系的學生以外,一般人對於憲法的修習可說微乎其微。而黎民百姓偏偏又佔這個社會的絕大多數,成為被欺壓的角色,因為無知。法律人啊,有誰膽敢站出頭來,替人民爭取權利?我看,台面上的傢伙,不要殘害子民就不錯了……。
「大法官啊!叫他們出來釋憲!審查法律是否違憲!」
此舉又衍生出一個問題:大法官應保持超然,或是積極參政?超然向來是司法官的必備要求,尤其以冷靜、理性為重要指標,也是眾人所期待的司法官形象。可是偏偏遭遇問題時,人民又希望大法官們能親上前線,一紓黎民之困,這還真是矛盾呢……。
嗯,我們國家也是有熱血的大法官的,只是大家經常忽略罷了……。
請看以下大法官釋憲,其實已經相當程度的介入政治,不過這不也是種熱血的表現?
釋字第 632 號
民國 96年8月15日
解釋爭點: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?
解釋文: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」,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、一人為副院長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」,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明定。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,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,其院長、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,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,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。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,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,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,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,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。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,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,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、發揮功能,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,自為憲法所不許。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,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。